香港文匯報資料圖
【本报讯】教育部11月18日發布公告指出,為簡化在港澳台學習人員辦事程序,便利在港澳台學習人員在內地(大陸)工作和生活,教育部決定取消《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大陸居民在台灣地區學習證明》。
公告指出,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大陸居民在台灣地區學習證明》,中央政府駐香港聯絡辦、中央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和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不再受理開具申請。
2020年12月31日24:00前已提交申請的,中央政府駐香港聯絡辦、中央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和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根據在港澳台學習人員意願提供相應服務。已經受理但開具時間晚於2021年1月1日的,《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大陸居民在台灣地區學習證明》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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