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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

2020年05月25日 12:08:08  來源:香港法治网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

20205月22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王晨

各位代表:

我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

一、編纂民法典的重大意義

【本报北京讯】本报记者王龙飞、赵松岩、陈楚发、王少静、冯国良、蔡锦秀两会报道 編纂民法典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定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和立法任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設部署。編纂民法典,就是通過對我國現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規範進行系統整合、編訂纂修,形成一部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體例科學、結構嚴謹、規範合理、內容完整並協調一致的法典。這是一項系統的、重大的立法工程。

編纂一部真正屬於中國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國幾代人的夙願。黨和國家曾於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後四次啟動民法制定工作。第一次和第二次,由於多種原因而未能取得實際成果。1979年第三次啟動,由於剛剛進入改革開放新時期,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條件尚不具備。因此,當時領導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立法工作的彭真、習仲勳等同志深入研究後,在八十年代初決定按照“成熟一個通過一個”的工作思路,確定先制定民事單行法律。現行的繼承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就是在這種工作思路下先後制定的。2001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並於2002年12月進行了一次審議。經討論和研究,仍確定繼續採取分別制定單行法的辦法推進我國民事法律制度建設。2003年十屆全國人大以來,又陸續制定了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等。總的看,經過多年來努力,我國民事立法是富有成效的,逐步形成了比較完備的民事法律規範體系,民事司法實踐積累了豐富經驗,民事法律服務取得顯著進步,民法理論研究也達到較高水準,全社會民事法治觀念普遍增強,為編纂民法典奠定了較好的制度基礎、實踐基礎、理論基礎和社會基礎。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不斷發展和全面依法治國深入推進,人民群眾和社會各方面對編纂和出臺民法典寄予很大的期盼。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國擺在突出位置,推動黨和國家事業發生歷史性變革、取得歷史性成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已經進入新時代。在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征程中,編纂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一)編纂民法典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現實需要

回顧人類文明史,編纂法典是具有重要標誌意義的法治建設工程,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走向繁榮強盛的象徵和標誌。新中國成立70多年特別是改革開放40多年來,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中國人民不懈奮鬥,成功開闢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發展成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展現出強大生命力和顯著優越性。我國民事法律制度正是伴隨著新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歷史進程而形成並不斷發展完善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系統總結制度建設成果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編纂一部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願的民法典,不僅能充分彰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促進和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不斷發展,也能為人類法治文明的發展進步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二)編纂民法典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

民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民事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它規範各類民事主體的各種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涉及社會和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建立健全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以良法保障善治,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前提和基礎。民法通過確立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責任等民事總則制度,確立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等民事分則制度,來調整各類民事關係。民法與國家其他領域法律規範一起,支撐著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是保證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正常有效運行的基礎性法律規範。編纂民法典,就是全面總結我國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實踐經驗,對現行民事單行法律進行系統編訂纂修,將相關民事法律規範編纂成一部綜合性法典,不斷健全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對於以法治方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更好地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三)編纂民法典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客觀要求

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是以法治為基礎、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受法治規則調整的經濟制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我國民事主體制度中的法人制度,規範民事活動的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代理制度,調整各類財產關係的物權制度,調整各類交易關係的合同制度,保護和救濟民事權益的侵權責任制度,都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規範和行為規則。同時,我國民事法律制度建設一直秉持“民商合一”的傳統,把許多商事法律規範納入民法之中。編纂民法典,進一步完善我國民商事領域基本法律制度和行為規則,為各類民商事活動提供基本遵循,有利於充分調動民事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秩序,有利於營造各種所有制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源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的市場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四)編纂民法典是增進人民福祉、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權益。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事法律制度逐步得到完善和發展,公民的民事權利也得到越來越充分的保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隨著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隨著經濟發展和國民財富的不斷積累,隨著資訊化和大數據時代的到來,人民群眾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希望對權利的保護更加充分、更加有效。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要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而現行民事立法中的有些規範已經滯後,難以適應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編纂民法典,健全和充實民事權利種類,形成更加完備的民事權利體系,完善權利保護和救濟規則,形成規範有效的權利保護機制,對於更好地維護人民權益,不斷增加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編纂民法典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開創了我國法典編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義。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民法典編纂工作,將編纂民法典列入黨中央重要工作議程,並對編纂民法典工作任務作出總體部署、提出明確要求。十二屆、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都高度重視這一立法工作,將編纂民法典納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畫,確定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工作重點專案,積極持續推進。為做好民法典編纂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先後多次向黨中央請示和報告,就民法典編纂工作的總體考慮、工作步驟、體例結構等重大問題進行彙報。20166月、2018年8月、2019年12月,習近平總書記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聽取並原則同意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就民法典編纂工作所作的請示彙報,對民法典編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為民法典編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導和基本遵循。

編纂民法典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和有關中央全會精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緊緊圍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總結實踐經驗,適應時代要求,對我國現行的、制定於不同時期的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和人格權方面的民事法律規範進行全面系統的編訂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願的民法典,為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提供完備的民事法治保障。

貫徹上述指導思想,切實做好民法典編纂工作,必須遵循和體現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決貫徹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堅持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充分發揮民法典在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保護民事權利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切實回應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充分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民法典成為新時代保護人民民事權利的好法典。三是堅持立足國情和實際,全面總結我國改革開放40多年來民事立法和實踐經驗,以法典化方式鞏固、確認和發展民事法治建設成果,以實踐需求指引立法方向,提高民事法律制度的針對性、有效性、適應性,發揮法治的引領、規範、保障作用。四是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注重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事法律規範,大力弘揚傳統美德和社會公德,強化規則意識,宣導契約精神,維護公序良俗。五是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斷增強民事法律規範的系統性、完整性,既保持民事法律制度的連續性、穩定性,又保持適度的前瞻性、開放性,同時處理好、銜接好法典化民事法律制度下各類規範之間的關係。

三、民法典編纂工作情況

根據黨中央的工作部署,編纂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牽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法學會為參加單位。為做好民法典編纂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與五家參加單位成立了民法典編纂工作協調小組,並成立了民法典編纂工作專班。

編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簡單的法律彙編,而是對現行的民事法律規範進行編訂纂修,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對經濟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編纂民法典採取“兩步走”的工作思路進行:第一步,制定民法總則,作為民法典的總則編;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和修改完善後,再與民法總則合併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2015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啟動民法典編纂工作,著手第一步的民法總則制定工作,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為基礎,系統梳理總結有關民事法律的實踐經驗,提煉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適用性和引領性的規則,形成民法總則草案,2016年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三次審議,2017年3月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制定民法總則,完成了民法典編纂工作的第一步,為民法典編纂奠定了堅實基礎。

民法總則通過後,十二屆、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接續努力、抓緊開展作為民法典編纂第二步的各分編編纂工作。法制工作委員會與民法典編纂工作各參加單位全力推進民法典各分編編纂工作,系統梳理、研究歷年來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開展立法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建議,以現行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等為基礎,結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對民事法律提出的新需求,形成了包括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等6個分編在內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2018年8月召開的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其後,2018年12月、2019年4月、6月、8月、10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會議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進行了拆分審議,對全部6個分編草案進行了二審,對各方面比較關注的人格權、婚姻家庭、侵權責任3個分編草案進行了三審。在此基礎上,將民法總則與經過常委會審議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合併,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提請2019年12月召開的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經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將民法典草案提請本次大會審議。

民法典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將草案印發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部署組織全國人大代表研讀討論民法典草案工作,徵求代表意見。同時,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將草案印發地方人大、基層立法聯繫點、中央有關部門徵求意見,並在中國人大網公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在北京召開多個座談會,聽取有關部門、專家的意見。各方面普遍認為,編纂民法典,對於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以法治方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切實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關注,栗戰書委員長多次就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治保障提出明確的工作要求。我們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結合民法典編纂工作,對與疫情相關的民事法律制度進行梳理研究,對草案作了有針對性的修改完善。

20204月20日、21日,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代表研讀討論中提出的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民法典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認為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多次審議和廣泛徵求意見,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已經比較成熟,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

為進一步做好會議審議民法典草案的準備工作,更充分聽取全國人大代表的意見,429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改後的民法典草案再次發送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請各地方以適當方式組織有關全國人大代表研讀討論,聽取意見。

四、民法典草案的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

(一)總則編

第一編“總則”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統領民法典各分編。第一編基本保持現行民法總則的結構和內容不變,根據法典編纂體系化要求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並將“附則”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後。第一編共10章、204條,主要內容有:

1.關於基本規定。第一編第一章規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據。其中,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一項重要的立法目的,體現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鮮明中國特色(草案第一條)。同時,規定了民事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確立了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則(草案第四條至第八條)。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草案第九條)。

2.關於民事主體。民事主體是民事關係的參與者、民事權利的享有者、民事義務的履行者和民事責任的承擔者,具體包括三類:一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體。草案規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監護制度、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制度,並對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作了規定(草案第一編第二章)。結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對監護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草案第三十四條第四款)。二是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草案規定了法人的定義、成立原則和條件、住所等一般規定,並對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三類法人分別作了具體規定(草案第一編第三章)。三是非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草案對非法人組織的設立、責任承擔、解散、清算等作了規定(草案第一編第四章)。

3.關於民事權利。保護民事權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務。第一編第五章規定了民事權利制度,包括各種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為建設創新型國家,草案對知識產權作了概括性規定,以統領各個單行的知識產權法律(草案第一百二十三條)。同時,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作了原則性規定(草案第一百二十七條)。此外,還規定了民事權利的取得和行使規則等內容(草案第一百二十九條至第一百三十二條)。

4.關於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代理是民事主體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制度。第一編第六章、第七章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代理制度:一是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成立、形式和生效時間等(草案第一編第六章第一節)。二是對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撤回和解釋等作了規定(草案第一編第六章第二節)。三是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制度(草案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四是規定了代理的適用範圍、效力、類型等代理制度的內容(草案第一編第七章)。

5.關於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期間計算。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後果,是保障和維護民事權利的重要制度。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權利不受保護的法律制度,其功能主要是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安全、穩定法律秩序。第一編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規定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期間計算制度:一是規定了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並對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願實施緊急救助等特殊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作了規定(草案第一編第八章)。二是規定了訴訟時效的期間及其起算、法律效果,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等內容(草案第一編第九章)。三是規定了期間的計算單位、起算、結束和順延等(草案第一編第十章)。

(二)物權編

物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重要財產權。物權法律制度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係,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2007年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物權法。草案第二編“物權”在現行物權法的基礎上,按照黨中央提出的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的要求,結合現實需要,進一步完善了物權法律制度。第二編共5個分編、20章、258條,主要內容有:

1.關於通則。第一分編為通則,規定了物權制度基礎性規範,包括平等保護等物權基本原則,物權變動的具體規則,以及物權保護制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有了新的表述,為貫徹會議精神,草案將有關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修改為:“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草案第二百零六條第一款)

2.關於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的基礎,是所有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二分編規定了所有權制度,包括所有權人的權利,徵收和徵用規則,國家、集體和私人的所有權,相鄰關係、共有等所有權基本制度。針對近年來群眾普遍反映業主大會成立難、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等問題,並結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一是明確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草案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二是適當降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特別是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表決門檻,並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式(草案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款)。三是結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徵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明確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的相關責任和義務,增加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草案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待續)

【责编: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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