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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方拘3男1女,涉香港國安法分裂國家罪

2020年07月30日 09:19:19  來源:香港中通社

圖為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向傳媒交代案情。 香港中通社圖片

【本报讯】730日電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頒佈實施“滿月”之際,香港警方29日晚通報,當日下午拘捕了4名學生,涉事組織聲稱要“建立香港共和國”,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中的分裂國家罪行。

當晚11時,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在香港警察總部會見傳媒,簡報案情。由於本案涉及香港國安法,案情特殊,吸引了大批傳媒在現場等候。

李桂華介紹,29日下午約3點半,警方在新界元朗、屯門及沙田等不同地區,拘捕了31女,年齡介乎16歲至21歲,4人報稱是學生。檢獲了一批電腦、電話、文件等證物。

警方的消息和調查顯示,近日有一團夥在社交平台宣告成立一個主張“香港獨立”行動的組織。該組織綱領包括,“建立香港共和國”“不設底線地鬥爭”“團結所有香港獨立派進行行動”等內容。此外,該組織設宣言煽動其他人士加入他們的行列。

由於案件目前正在調查中,李桂華未有透露被捕人士所屬的組織名稱。消息指,被捕人士包括前香港“港獨”組織“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鍾翰林上月底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夕宣佈解散“學生動源”香港本部。

李桂華指出,4名被捕人士中,發文者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0條,而在網絡煽動他人參加者則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1條。涉事的網絡言論是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出現,只要作出“宣告”已構成煽動罪行。根據既定程序,被補人士有權會見律師。至於扣留48小時後如何處理,則要視乎蒐集的證據,再會同律政司決定。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0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可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香港國安法第21條亦表明,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的,可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桂華表示,香港國安法第三章“罪行和處罰”寫得相當清晰,有關人士切勿以身試法。即使有人在外國違反香港國安法,警方亦有管轄權調查案件。本次屬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的行動,跟中央駐港國安公署等其他組織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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