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體截圖
【本报讯】香港警方修訂《警察通例》有關“傳媒代表”定義,新定義下的“傳媒代表”是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所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9月25日淩晨在社交媒體臉書賬戶發文表示,警隊無打壓新聞自由或篩選記者。
在貼文中,林鄭月娥表示,今天(24日)開了整天會議,晚上看到不少新聞仍圍繞著警務處採用新聞處GNMIS(政府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的傳媒機構名單作為辨識“傳媒代表”定義這件事,她說“有點不吐不快”。
林鄭月娥表示,GNMIS雖然名義上是一套香港特區政府新聞發佈系統,事實也可說是整個政府與傳媒的聯繫平台,獲登記的傳媒機構除了可接收新聞處和各政府部門發放的消息外,也可以出席各決策局及各部門舉行的記者會,包括那些由她或司局長主持的。系統內的傳媒代表也可收到政府活動的採訪通知,決定是否派員到場出席。
GNMIS是新聞處為增強特區政府與傳媒聯繫及為傳媒提供服務的重要平台,也由於有此功能,各大小傳媒、本地及海內外傳媒都會登記在系統內,而幾年前被拒之門外的純網媒(online-only media)曾為此作出投訴。直至她就任行政長官後,在2017年9月才把GNMIS向純網媒開放;過去三年,一共超過30間純網媒機構獲得登記,享有和其他傳統傳媒一樣的服務,“大家有興趣可觀看我當日公佈新安排時的介紹”。
林鄭月娥稱,今日警隊採用GNMIS這個客觀、開放、一視同仁的服務平台來界定誰是“傳媒代表”,為他們在警隊行動中提供特別安排,例如可進入封鎖區內採訪,可在特別位置攝影,一如獲安排出席記者招待會或出席活動做採訪,又怎會是打壓新聞自由或篩選記者呢?
最後,林鄭月娥表示,《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等的自由,這是不會改變的。
請先登錄再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