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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方談反對派“十一”遊行:絕不容忍違法行為

2020年09月29日 09:43:29  來源:香港中通社

資料圖為香港警察總部大樓。 香港中通社圖片

【本报讯】929日電 香港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28日決定,維持警方反對“民間人權陣線”(“民陣”)今年101日在港島舉行遊行的決定。對此,香港警方歡迎有關裁決,呼籲香港市民切勿參與任何未經批准的集結及受禁的群組聚集;警方會在各區因應情況,部署足夠警力以應對任何違法行為,絕不容忍任何違法行為,並會迅速果斷執法。

當天傍晚,香港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舉行聆訊。委員會認為,受新冠疫情影響及群眾聚集限制,遊行對公眾人士、公眾秩序構成嚴重威脅,一致駁回“民陣”的上訴。

在聆訊結束後,香港警務處港島總區警司(行動)張志偉會見傳媒時表示,香港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考慮主辦單位及警方的陳述後,決定維持警方反對遊行的決定。

張志偉會見傳媒時解釋,警方經風險評估後,認為有關公眾遊行屬人多聚集的高危活動,警方有理由相信舉行有關活動不單會增加活動參與者及其他市民感染新冠病毒的風險,亦會對所有市民大眾的生命與健康構成重大威脅,危害公共安全及影響他人的權利。此外,近月有不同團體或人士曾在香港各處進行多次未經批准的集結或非法集結,並出現不同的暴力事件。因此,警方認為有需要為維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4(1) 條及14(2)條反對上述公眾遊行。

警方及後再發表聲明,表示留意到有人無視公眾遊行是否獲得批准,公然於社交平台鼓吹他人參與違法活動,甚至作出暴力違法行為。警方警告,如任何人繼續組織、參與或煽動他人參與上述遊行,均有機會觸犯《公安條例》下未經批准集結罪,以及《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下受禁羣組聚集。根據《公安條例》,任何人組織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5年。另外,如任何人參與或組織受禁羣組聚集,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警方強調,會在各區因應情況,部署足夠警力以應對任何違法行為,如任何人漠視警告,警方必定嚴正執法,果斷採取拘捕行動。警方同時呼籲市民留意警方社交媒體發布的信息,避免前往或逗留於有違法事件發生的地點以保障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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