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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逃犯案”宣判 10人獲刑!

2020年12月31日 09:52:21  來源:香港新闻网

鹽田法院今天上午對10名港人進行公開宣判。(點新聞資料圖片)

【本报讯】1230日電 今日(30)上午,鹽田法院對10名組織偷越邊境、偷越邊境的港人進行公開宣判,以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判處鄧棨然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判處喬映瑜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以偷越邊境罪判處鄭子豪、嚴文謙、張銘裕、張俊富、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郭子麟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鹽田法院指,20208月,鄧棨然、喬映瑜根據他人安排,策劃組織多人從香港偷渡至台灣,並由鄧棨然購買偷渡船只。823日淩晨,鄧棨然、喬映瑜分別聯系鄭子豪、張銘裕、張俊富、嚴文謙、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郭子麟以及廖某某、黃某某(均按不起訴處理),在香港西貢布袋澳碼頭會合,共同乘坐鄧棨然駕駛的船只,企圖偷渡台灣。8時許,偷渡船只在廣東省管轄海域被深圳海警局查獲,鄧棨然等人被依法拘留,同年930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鹽田法院認為,鄧棨然、喬映瑜組織他人偷越邊境,人數眾多,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鄭子豪、嚴文謙、張銘裕、張俊富、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郭子麟違反邊境管理法規,結夥偷越邊境,情節嚴重,已構成偷越邊境罪。歸案後,鄧棨然等10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表示認罪認罰。根據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各被告人和委托律師的辯護意見,鄧棨然、喬映瑜是受他人組織實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可依法減輕處罰,鄭子豪等8人可依法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後果、悔罪表現以及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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