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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采取套路贷、虚假 诉讼、强迫交易等方式侵吞他人财产的真实内幕

2021年01月19日 15:56:48  來源:读者投稿

【编者按:本报设立读者来信专栏,旨在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个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和呼声的媒体平台,欢迎读者朋友们来这里讲述你们的故事,也欢迎对这些故事以及意见和建议有异议的读者来电来稿提出反驳。真理不辨不明,读者的意见並不能代表本报的意见,我们是历史的记录者,只为公平正义摇旗呐喊、欢呼鼓劲。我们坚信:讲好中国故事,发出正义声音,这是历史赋予我们媒体人的神圣使命。客观公正报导社会现状,也是我们媒体人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本报將继续关注读者反映问题的后续处理结果。】

香港法治报社、澳门法治报社、中国新闻头条报业集团:

本人梁泽强,男,50岁,身份证号:44120219660210XXXX,是广东中天恒基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与肇庆市乐居实业有限公司被逼无奈,特向贵报曝光我们被高仲勇等黑恶势力团伙套路贷强迫交易抢夺我们资产的黑幕。涉案人包括高仲勇,男,53岁,番禺番山实业公司总经理,香港居民,以及邓润群、孟冠成、陈加良、张慧玲、滕向前、徐福军、刘蓉、高嘉琦、滕朝霞、梁顺萍、盛江平、程峰等人。

一、公开曝光请求

1. 希望借助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以高仲勇为首的涉嫌诈骗、强迫交易、虚假诉讼“套路贷”黑恶团伙犯罪行为,引起社会关注,希望司法机关尽快介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希望司法机关追缴被控告人犯罪所得,返还控告人的合法财产。

二、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套路贷的违法犯罪事实

被控告人高仲勇伙同邓润群、孟冠成、滕朝霞等上述全部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与被害人签订超短期的巨额借款合同,并以事先支付“手续费”、“保证金”、“担保费”、“高额利息”、“介绍费”等名义迫使被害人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强迫被害人更换由高仲勇指定的施工队进场施工,强迫交易,从而拖延施工,制造违约陷阱;要求与高仲勇指定的地方商业银行违法签订1.5亿元的委托贷款合同,收取“砍头息”、“担保费”、“手续费”等;为掩盖非法行为,采取转让债权平账的方式签订巨额“借贷合同”,并制造“虚假的银行流水记录”进而提起“虚假的仲裁诉讼”,故意拖延放款时间制造逾期违约陷阱,加大债务数额,明目张胆地提出以债转股的险恶要求,意图达到侵吞控告人巨额财产的目的。

1、因控告人投资位于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房产项目,急需一笔资金,经汤楚元(小额担保公司老板)介绍认识自称是番禺番山集团老板的高仲勇。经交谈最后高仲勇答应以借给控告人4600万元人民币,利息是3.5/月。随后签订了借款合同(见证据1),并要求控告人把合同签字盖章后全部给他,但一直不把合同原件给控告人。

2、高仲勇通过刘容安排控告人与孟冠成、陈加良、张慧玲、滕向前、邓润群、徐福军、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时间分别有10天、18天、20天、30天、60天不等。

1)2017年11月3日,孟冠成与广东中天恒基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1500万元借款合同,指定由广州市华培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当时高仲勇要求我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人民币200万元,由于我们表示资金紧张,无法支付200万元的居间服务费,高仲勇提出可以提供1500万元资金贷款,并说收到200万元居间服务费后,在一星期内办妥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委托贷款给广东中天恒基用于经营周转”。指定邓润群收取200万元居间服务费(见证据 2)

2)2017年11月13日,孟冠成与广东中天恒基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900万元的借款合同,指定由广州市华培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我公司从未接触过孟冠成,按高仲勇的要求,我司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立景建材经营部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合同终止协议》、《确认》(有证据证明)。

2017年11月17日张慧玲汇款1000万到梁泽强账户,再由梁泽强汇款1000万到孟冠成。孟冠成于2017年11月13日广州市南沙大岗泰德胜贸易商行汇入广东中天恒基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

2017年11月12日梁泽强支付给盛江平担保费9万元2017年12月20日经梁泽强支付给孟冠成利息18万;同时支付给盛江平担保费9万元;2018年2月11日经梁泽强账户支付给邓润群利息18万元,同时支付给盛江平担保费9万元;2018年2月11日经梁泽强账户支付给邓润群利息18万元,同时支付给盛江平担保费11.7万元;利息总计54万整,担保费38.7万元(有证据证明)。

(3)2017年11月21日,孟冠成与广东中天恒基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指定由广州市华培担保有限公司担保。

2017年11月21日梁泽强账户支付给孟冠成利息28万整元;同时支付给盛江平担保费35万元 ,高仲勇要求我们先支付利息后放款(有证据证明)。

4)2017年12月20日 孟冠成与广东中天恒基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5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30天,指定由广州市华培担保有限公司担保。

2017年12月20日梁泽强账户支付给孟冠成利息10万元,同时支付给盛江平担保费5万元。以上利息总24.3333万元,担保费12.167万元(有证据证明)。

5)2018年1月22日孟冠成与广东中天恒基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1000万元借款合同,指定由广州市华培担保有限公司担保。

2018年1月22日梁泽强支付给孟冠成利息20万元;同时支付给盛江平担保费13万元,合计33万元。先支付利息后放款。

2018年3月6日梁泽强账户支付给孟冠成利息6.667万元;同时支付给盛江平担保费4.3333万元(有证据证明)。以上利息总计26.6667万元,担保费17.3333万元。

6)2018年1月23日,孟冠成与广东中天恒基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4600万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30天。

该笔借款梁泽强支付给孟冠成利息131.2667万元,同时支付给盛江平担保费85.3233万元(有证据证明)。

(7)2018年1月23日,孟冠成与广东中天恒基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3500万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30天。

2018年2月9日梁泽强支付给孟冠成利息70万元;同时支付给盛江平担保费29万元。先支付利息后放款。 以上利息总计60.6667万元,担保费39.4333万元(有证据证明)。

8)2018年1月23日,陈加良与广东中天恒基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300万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30天。 指定由广州市华培担保有限公司担保。2018年5月5日梁泽强支付给陈加良利息56.4万元元;同时支付给盛江平担保费25.87万元,先支付利息后放款(见证据 11)。

9)2018年6月1日,陈加良与广东中天恒基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200万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29天,指定由广州市华培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该笔借款由梁泽强支付给陈加良利息26万元,同时支付给盛江平担保费9.7067万元(有证据证明)。

10)2018年6月12日,陈加良与广东中天恒基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150万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30天。指定由广州市华培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该笔借款由梁泽强支付给陈加良利息18.4万元,同时支付给盛江平担保费6.565万元(有证据证明)。

11)2018年6月19日,张慧玲与广东中天恒基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1002万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30天。指定由广州市华培担保有限公司担保。

2018年6月19日梁泽强、梁志浩支付给张慧玲该笔借款利118.24万元,同时支付给盛江平担保费40.8148万元(有证据证明)。

12)2018年7月2日,陈加良与广东中天恒基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3000万元借款合同,实际支付2630万元,借款期限10天。该笔借款由梁泽强支付给陈加良利息219.356万元,同时支付给盛江平担保费70.251万元(有证据证明)。

13)2018年7月13日,陈加良与广东中天恒基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200万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30天,指定由广州市华培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该笔借款梁泽强支付给陈加良利息20.4万元,支付给盛江平担保费6.0667万元(见证据 16)。

14)2018年7月20日,陈加良与广东中天恒基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170万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30天,指定由广州市华培担保有限公司担保。

2018年7月19日,梁泽强支付给陈加良该笔借款总利息16.5467万元,支付给盛江平总担保费4.641万元(有证据证明)。

15)2018年7月31日,张慧玲与广东中天恒基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500万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30天。

2018年7月31日,梁泽强支付给张慧玲该笔借款总利息44.6667万元,支付给盛江平总担保费11.05万元,合计55.7167万元(有证据证明)。

16)2018年8月29日,滕向前与广东中天恒基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1365万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30天。

2018年8月28日梁泽强支付给滕向前该笔借款总利息97.37万元,支付给盛江平总担保费17.745万元(有证据证明)。

17)2018年9月27日,孟冠成与广东中天恒基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300万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30天。

2018年9月27日梁泽强支付给孟冠成该笔借款利息13.3万元,支付给盛江平总担保费9000元(有证据证明)。

18)2018年10月11日,孟冠成与广东中天恒基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250万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30天。

2018年10月10日梁泽强支付给孟冠成该笔借款利息10.5万元元(有证据证明)。

(19)2018年12月5日,邓润群与广东中天恒基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借款金额为9393万元的虚假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8天(有证据证明)。

该借款不是真正意义上借款,而是在之前多笔借款的本金、高额利息及各项担保费、手续费的基础上的汇总,意图通过这份合同掩盖原来各种违法行为,进而提起虚假诉讼、仲裁,实施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20)2018年9月27日,徐福军与广东中天恒基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借款金额:3000万元,实际支付金额2845万元(有证据证明)。

(21)2017年11月8日,被控告人高仲勇以广州市番禺区海兴有限公司名义与我们与广东中天恒基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华南新城支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5亿元,而实际支付1.2亿元。约定借款日期:2017年11月14日、2018年3月1月、2018年3月7日(有证据证明)。

①我们从未见过广州市番禺区海兴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滕朝霞,此合同是按番山集团高仲勇的要求办理的。

②支付委贷1.2亿利息1771.3285万元,支付给梁顺萍担保费为1811.7978万元,砍头息及担保费合计3583万余元。

2017年12月22日梁泽强支付梁顺萍担保费19.6万元;20182月11日梁泽强支付梁顺萍担保10.167万元;2018年2月28日梁泽强支付广州市番禺区海兴有限公司4万元放贷手续;2018年3月1日梁泽强支付梁顺萍担保费132万元;2018年3月6日梁泽强支付梁顺萍担保费231万元;2018年3月6日梁泽强账户支付梁顺萍担保费6万元;2018年3月6日梁泽强支付广州市番禺区海兴有限公司放款手续费7万元;2018年4月8日梁晏彰支付梁顺萍担保费195.8万元;2018年7月4日梁泽强支付梁顺萍担保费596.9982万元;2018年8月29日梁泽强支付梁顺萍担保费449.5042万元;2018年12月12日梁志浩支付梁顺萍担保费159.8788万元(有证据证明)。

以委托贷款方式引诱被害人向其借款,表面上有还款来源,实则制造违约陷阱、控制放款时间实施套路贷的犯罪行为。

①从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中天恒基向番禺海兴有限公司受托农村商业银行借款1.5个亿,但实际借入1.2亿。共支付给农商银行利息17713284.01元、支付给番山集团(高仲勇)指定收款人番禺海兴公司及梁顺萍保证金、担保费、一次性手续费共13412649.69元。

②上述1.2个亿的借款,需事先扣除一年借贷利息及付给番山集团等人各项手续费、担保费31123933.72元,中天恒基真正所能使用的资金只有88876066.28元,但中天恒基要背付却是1.2亿的利息。

③高仲勇与广州农商行番禺华南新城支行的人员相互勾结,故意拖延放款时间,制造违约陷阱,使得我们预期使用的委贷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故而导致无法偿还向高仲勇等人的短期借款,加大资金债务,增加高仲勇所控制的债权。在中天恒基多次申请放委贷时都以种种理由拒绝和拖延,迫使中天恒基在委贷没有到位的情况下,提出用信用贷款借入给中天恒基运营,并在收取高额利息的前提下还加收担保费。

(二)关于强迫交易的违法犯罪事实

高仲勇要求必须将控告人原来的施工队更换成他的施工队,为此控告人付出了1600万元补偿款的代价。再一次屈服了番山集团高仲勇的软暴力。高仲勇指定的承建人是程峰,施工队的名称湖南方源建筑工程公司。给我们签订的合同诱饵是:一是施工队垫资承建;二是保证在18个月内完成全部工程,超出18个月不需要我们付一分钱的借款利息。

然而,在更换施工队后,高仲勇他们不但没有垫资施工,反而百般刁难,故意拖延施工,使我们不能在正常时间内实现销售回款。又一次进入了他们制造的违约陷阱中,进一步加大了我们的资金负担。使得本应在2019年5月26日交付验收的项目工程至今没有完工交付,使我们不能够通过竣工验收,实现销售。其目的就是他们于2019年底提出“以债转股”的软暴力,妄图侵吞我们的全部资产(有证据证明)。

2018年12月21日,被控告人高仲勇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要求其将在建鼎湖新境界花园中的四套房产在未付款的情况下网签到其指定的人高嘉琦名下(有证据证明)。

(三)关于虚假诉讼违法犯罪事实

2018年12月5日,邓润群与广东中天恒基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借款金额为9393万元的虚假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8天(见证据 28)。

该借款数额不是真正意义上借款,而是在之前多项借款的本金、各项担保费、手续费及高额利息的基础上的汇总,番山集团高仲勇意图通过这份合同掩盖原来各种违法行为,进而提起虚假仲裁诉讼,实施占有他人财产的真实目的(有证据证明)。

控告人从未接触过邓润群此人,该合同是按番山集团的高仲勇要求分别签订的《企业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共6份,其中有三份空白,至今没给控告人任何一份原件合同。

被控告人为了做银行流水痕迹,自2018年12月6日共5笔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莱亚贸易商行划款9393万元,随后控告人按照高仲勇的要求,分别将该笔借款转回番山集团指定的账户(有证据证明)。

2019年3月8日,高仲勇指使邓润群立即进行仲裁诉讼,查封、冻结了我公司资产(有证据证明)。

2020年1月21日,高仲勇又提出以债转股的方式企图将我公司资产全部侵吞(有证据证明)。

(四)直接造成控告人经济损失

因被控告人手段提起虚假仲裁诉讼查封控告人可售住宅41套及商铺11卡造成资金无法回笼,直接的造成控告人无法支付银行利息约6500万元、无法支付售房所欠税金约350万元、诉讼费约448万元、变更规划及销售违约250万元、因被控告人工程上无期延迟造成控告人多支付工人工资等600多万元。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高仲勇及其同伙,之所以借给被害人钱,并不是以获得高额利息为目的,而是通过借款方式实施对被害人资金、项目的控制,从而实现非法占有他人全部财产的目的。是极其险恶的“套路贷”大鳄。

高仲勇及其同伙,主观上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以能够借给控告人所急需的资金和后期资金为由,使控告人产生可按时还款的错误意识,进而与其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共计21次,以“利息”、“担保费”、“手续费”等名义直接骗取控告人5000余万元人民币,客观上使控告人承担巨额“虚假债务”侵害了控告人的巨额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被控告人高仲勇及其同伙涉嫌“套路贷”诈骗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性质恶劣,依法依法应予立案惩处。

本人梁泽强保证所有提交的资料真实,愿承担全部责任。

受害人:梁泽强

肇庆市乐居实业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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