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港珠澳大橋的資料照片。中新社
【本报讯】10月22日電 中國國務院辦公廳22日印發《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試點工作涉及的報名、考試、申請執業、業務範圍、執業管理和組織實施等作出規定。
《辦法》指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在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9市開展試點工作,符合條件的港澳法律執業者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取得內地執業資質的,可以從事一定範圍內的內地法律事務。
《辦法》規定,符合相關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條件包括:(一)具有中國國籍的香港、澳門永久居民;(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港澳《基本法》;(三)在香港、澳門有註冊的執業律師;(四)具有累計5年以上律師執業經歷;(五)職業道德良好,未有道德受懲處的記錄;(六)能用中文書寫法律文書,能用普通話進行業務活動。
有關人士考試及格後,需經過廣東省律師協會培訓及考核及格,才可向廣東省司法廳申請執業,在取得執業證書後,可在大灣區內地9個城市工作。
規定又指,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士,接受廣東省司法廳及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加入當地的律師協會,參加年度考核,同時是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接受行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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