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表示,按《立法會條例》和《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立法會選舉參選人提名是否有效,由選舉主任按照法例要求及相關程序作決定。
該局回應傳媒查詢時指,候選人均已簽署提名表格,明示同意選舉主任向所有有關機構查核提名為候選人及當選為議員資格。視乎每宗個案實際情況,選舉主任會諮詢律政司及包括局方在內的有關機構,並在有需要時按上述《規例》,要求參選人提供其認為適當的額外資料,令其信納候選人有資格獲提名或該項提名有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強調,選舉主任會按相關法例和資料,就參選人提名是否有效作決定。作為特區政府內負責選舉事務及《基本法》的政策局,局方有責任在法律框架內全力支援選舉主任依法履職。
根據《立法會條例》規定,立法會選舉參選人須按照法定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簽署聲明,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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